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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名称核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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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名称核准



   一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。
   二、企业名称审核没有数量规定
   三、法律条文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》第三条、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》第四条。
   四、许可程序及期限:
  1、对于申请企业名称规范、符合法规规定且申报资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工作人员当场受理,即时作出核准的决定。
  2、对于企业名称冠股份公司、集团公司、名称近似或容易造成异议或误解的企业名称,因特殊要求需申请特殊处理的企业名称,实行一核一审审批程序,于法定10个工作日(承诺3个工作日)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。
  3、登记主管机关作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,应当发给申请人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,予以驳回的,发给《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》。
   五、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:
  1、全体投资人签署的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》;
  2、全体投资人签署的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(本人签字);
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、被委托人的权限、委托期限。
  3、申请名称冠以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国家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际”字词的,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;
  4、特殊的申请名称,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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